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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强制检

时间:2020-11-17   访问量:1574

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单位: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使用日益广泛,同时由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露而造成的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等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公通字[2005]88号《转发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依法对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实施强制检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防止火灾和中毒事故发生蔓延的一道防线,尤其是酒店宾馆等人员稠密场所,近年来随着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使用的日益广泛,规范和加强对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已迫在眉睫,依法管理安全防护的强检计量器具,来确保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有效使用安全,避免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二、范围和周期
 
非矿井作业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爆炸下限以浓度的测定和报警的装置,包括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生产,使用和体育场所新安装、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固定式、可移动式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都属强制检定范畴。检定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JJG695—200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和JJG915-2008《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规定不超过一年。
 
三、收费标准
 
依据山西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价费字[2003]367号《关于调整山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四、要求
 
1、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是晋中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晋中市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并纳入年度强检计划,按时完成强检任务。
 
2、各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0年4月20日前向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使用情况,并向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申请强制检定。
 
3、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依法按时申请和及时上报备案,并接受强制检定。
 
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晋中辖区内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生产、使用、储存单位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上报备案和不申请强制检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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